为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秩序,保障研究生教学质量,完善研究生质量监督体系,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现将《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江财研教字[2009]17号)修订如下。
第一章 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期末考核和平时考核。期末考核方式可采用课堂闭卷、课堂开卷、读书笔记、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方式应在培养方案中明确。同一门课程的课程考核方式应保持一致。
(一)课堂闭卷或课堂开卷。学位课和必修课程原则上应采用闭卷方式。
(二)读书笔记。教师应提供明确的书目清单,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阅读指导,定期检查阅读进展。每位学生应至少撰写两篇以上(含)书面读书笔记(每篇三千字以上),教师对学生读书笔记进行点评。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师应提交学生读书笔记、读书笔记点评、成绩册等材料。
(三)课程论文。教师应布置两次以上的平时作业或课程阶段论文,一次课程期末论文。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师应提交平时作业或课程阶段论文、课程期末论文、成绩册等材料。
第二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构成。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占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平时考核成绩占百分之二十至百分至五十。平时考核成绩应根据到课率、课外作业、课堂讨论、课程阶段论文或案例报告等综合评定。研究生学位课程的总评成绩75分(含75分)以上为合格,其余课程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和总评成绩的评定标准,任课教师应于第一次授课时告知学生。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章 考核要求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
(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五分之一;
(二)在一学期内因病、因事缺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三)未完成的平时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四)任课教师认定的其他不允许参加期末课程考核情形。
课程考核前,各任课教师须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若有取消资格者须于考核前两周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进行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任课教师及其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复议。任课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五条 研究生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和“研究生考试通知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准入场。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进入考场后,所携带的电子设备、书包、教材、参考书、笔记本以及其它纸张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不准带入座位。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作零分处理。
(一)期末闭卷考核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试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者;
2.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者。
(二)在期末闭卷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上、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蓄意抄袭者;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者。
(三)在课程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中,凡出现抄袭或拷贝他人答案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期末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它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
(五)研究生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受过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者,或考试违纪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均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章 缓考、免听与学分替换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因事原则上不能申请缓考。研究生因病缓考的研究生应填写《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校医院等正规医疗单位出具的病例证明,经培养单位分管院长审核,研究生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申请书和医院证明原件由研究生院培养科留存。缓考的研究生参加下一次该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并按正常成绩记分。
第八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另选或者重修。
第九条 符合免听条件的研究生在每学期选课前提出申请,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分管院长批复后由培养单位通知开课学院和授课教师。免听的研究生可以不参加课程学习,直接进行期末考试,按期末考试成绩确定课程总成绩。
(一)英语类考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免听公共英语:
1.参加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且《英语一》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或《英语二》成绩80分及以上;
2.TOEFL成绩95分以上(IBT)(2年内有效);
3.IELTS成绩6.5分以上(2年内有效);
4.GRE成绩1300分(旧)以上或者320以上(新)(5年内有效);
5.GMAT成绩700分以上(5年内有效);
6.WSK(PETS 5)考试合格(2年内有效);
7.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500分以上;
8.本科获得英语专业学位或毕业证书;
9.如外语为非英语的其他语种,有效外语成绩符合当年该语种相关出国语言条件的标准,也可申请免听。
(二)汉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的来华留学生,可申请免听汉语语言课程:
1.中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生,通过HSK6级(两年内有效);
2.英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生,通过HSK3级(两年内有效);
第十条 研究生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校际协议等有关规定,经导师和学院审核认定、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可以申请跨校(含境内外)修读课程、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但研究生应修的政治理论类课程必须在我校修读。
研究生校外所学课程与其专业培养方案上的课程相近或相同的,所在培养单位可以按专业培养方案上的同类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校外课程所认定的学分不得超过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总学分的50%。相关要求和流程按照《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管理办法》(研教字[2020])16号)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生申请、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备案后,可认定为社会实践学分。
第四章 查卷与成绩更正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生对当期期末考试成绩有疑问,可要求查阅试卷,查卷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每学期考试结束后至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提交查卷申请表至开课单位;
(二)由开课单位委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三)任课教师填写查卷结果,经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附试卷复印件或其他必要的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只查阅考试试卷是否有漏阅、漏记小分和小分加总错误,不得更改课程评分标准及成绩构成比例,学生本人、学生家长、亲友、同学等均不得直接到任课教师处查阅试卷。
第十四条 成绩更正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任课教师发现成绩登录有误的,由教师本人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交《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更正申请表》(见附件2),由开课单位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任课教师本人将《研究生课程成绩更正申请表》(见附件2)、成绩更正的原始依据(如试卷、平时作业、平时成绩记载表、打分依据等)及复印件,提交到研究生院,不得由其他人代办;
(三)研究生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专人进行成绩更正和存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更改成绩:
(一)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任课教师提交作业的;
(二)非因查卷结果与原始成绩不一致、成绩漏登、错登申请更改成绩的;
(三)没有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查卷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更改成绩要求的。
第五章 考试组织与命题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期末考试组织方式分为校考和院考。公共学位课、公共选修类课程为校考,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考试。其他课程由培养单位确定组织方式,可以是校考也可以是院考方式。
第十七条 研究生政治理论课、外语课等公共基础课程,由课程所属单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其他课程由任课教师自行命题。
第十八条 期末考试试卷不得沿用上一年度(次)的试题。 任课教师于考试前一个月拟定题型相同、内容重复率不超过30%的两套试题及参考答案报送研究生院培养科或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院培养科或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抽取其中一套为当次考试试卷,另一套留存备用。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命题工作。考试题目的拟定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不仅要考核研究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全面掌握程度,还要检查学生应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题型应多样化,难易程度要适当、有层次,以利于考核每个研究生的实际学习水平。题量与限定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为2.5小时)相当。
第六章 成绩录入、档案保管与督查
第二十条 研究生考试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及录入工作。教师阅卷与评分应认真规范,做到给分准确、宽严适度、统一标准、贯彻始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后,打印该课程成绩单一份,经任课教师本人签名,将成绩单及试卷、报告、小论文等课程考核资料一并交课程所属学院留存。各培养单位将成绩单汇总后加盖公章后提交到研究生院培养科,各课程所属学院留存答卷原件。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督导组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对课程考核相关档案进行督导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课程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课程所属单位需将考试答卷和考查课程的考卷、报告、小论文等原始材料存档至研究生毕业离校后两年,以供查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江财研教字[2009]17号)同时废止。学校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