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 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总则。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信、敏、廉、毅” 素质的高层次人才。学位获得者应达到以下素质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和人民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坚守学术诚信,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创新精神;坚持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的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
(三)积极锻炼身体,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部分专业为二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可延长一年,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可延长二年。
三、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
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设置原则上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2018年)》为依据。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要努力把握本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突出本学科已有特色和优势,并力求体现前沿性。所设的每个研究方向均应有较强的师资配备,并有丰富的研究成果。所设研究方向应在总体上对本二级学科的主要研究领域有一定范围的覆盖面,不宜过宽或过窄。同一专业内所设置的研究方向应相对稳定,数量一般为 2-3 个。鼓励有条件的专业设置跨学科的研究方向,以促进学科专业间的交叉融合。
四、学分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修满规定的学分。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分分为课程学分、社会实践学分和科研学分三类。原则上,总学分最低为40学分,三类学分必须分别修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培养需要,确定各专业和研究方向所需修满的最低学分,并制定相应标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分的最低要求按相关教指委规定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分组成为:
(一)课程学分
原则上,学术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满的课程总学分最低为 36 学分。课程分为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位课课程成绩 75 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他课程 60 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社会实践学分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必须从事与专业要求相符的社会实践活动,计2学分。各培养单位应明确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形式、时间、工作量和考核办法。实践结束后,须提交社会实践报告,导师根据社会实践报告的质量评定成绩,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评定为不合格者,需重新撰写实践报告直至通过为止。社会实践一般应在学位论文开题前完成。
(三)科研学分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至少取得 2学分的科研学分。科研学分的具体要求由培养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确定,并在专业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
五、课程设置
(一)课程设置应符合学科专业特点,结构合理,有梯度,有层次,体现系统性、科学性、丰富性、前沿性和专业性,能够培养本学科所需的关键素养和核心能力。选修课选择丰富,能够兼顾专业化和个性化的选课需求。鼓励开设跨学科课程。
(二)课程由各培养单位设置,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课程设置确定后,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变更须经本专业导师小组研究确定由研究生院审核后生效。
(三)更新快、周期短、专业性较强、不适合统一开设的课程,一般不纳入专业培养方案中, 由各培养单位以讲座的形式自行组织本专业的学生研习。
六、课程考核
所有课程应在每学期结束前进行课程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七、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一般在入校后第四学期 ( 两年制为第三学期 ) 完成,考核合格方能进入下一环节的学习。对考核不合格,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应进行分流。硕士生中期考核具体办法参照学校最新的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八、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第二学期确定论文题目,三年制学生在第四学期前完成开题报告,两年制学生在第三学期前完成开题报告。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自开题至答辩不得少于八个月的间隔时间。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评阅与答辩要求等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其他
本办法自2021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